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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主要法律文书及基本规则
2013-08-16 10:54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 
    内 容
  --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 
    --1899年7月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 
    --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基 本 规 则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 
    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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