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 )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两者联系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对人的保护,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
两者实质性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的渊源,主要是出于人道目的,为保护战争受难者而制定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历史悠久;国际人权法作为一个国际法律制度,作为国际法单独的一个分支,则是《联合国宪章》以后的事。
2、适用时期不同。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属战时国际法;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属平时国际法。
3、适用对象不同。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国际人权法主要适用于平时国家与其本国公民之间。
4、适用目的不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战争受难者不必要的痛苦和过分的伤害;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有学者称前者为生存法,后者为发展法。
5、适用途径不同。在国际人道法领域,个人权利的享受主要是通过国家(或武装冲突团体)来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权利的享受有时较直接的赋予个人。
此外,国际人道法有着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其基本概念比较清楚;而国际人权法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带有强烈政治色彩,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1、人权的概念不仅包括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内容的个人人权,而且也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两项基本人权。
2、人权问题虽然有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国际条约有关人权的规定主要通过国内法得以实现,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自身。由于各国历史、民族传统、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均不一致,道德和价值观念也不同,对人权的认识和要求必然不同。如果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作为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依据,甚至套用某个国家或区域的模式去强制推行,或者利用人权作为推行其外交政策的工具,干涉别国内政,中国坚决反对。
3、积极参与联合国保护人权的活动,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中国已先后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承担了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