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每年度会费10元;城市青少年会员每年度会费5元;乡镇青少年会员每年度会费2元。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100元;50-200人的,年度会费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4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500元;1000-2000人的,年度会费10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1500元。
第七条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酌情给与奖励。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应在单位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所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使用,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将所收缴会费的30%逐级向上一级红十字会缴纳,70%留本级红十字会。市级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缴纳的时间为当年的12月20日。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收取的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它用,会费的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帐,每年将会费的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红十字会,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陕西省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陕西省红十字会第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